保險指定幾個受益人,差別很大哦

2012022419:30

 

 

 
 
 

保險指定幾個受益人,差別很大

這篇文章不長,請大家一定要撥空了解一下

特別是你有投保的人... 525 華航空難事故,許多夫妻或一家人同時罹難,

使得『受益人』問題再度受到消費者的重視,> 有不少罹難者是夫妻同時死亡,

生前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, 互填對方為保險指定受益人,

如果是這種情況,其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, 將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。

 

保險法規定,投保人身保險時,如果有指定受益人,

在發生事故理賠時,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,

將不納入遺產課稅(包括將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亦適用)。

由於國人投保時對受益人的指定,

通常互相指定配偶為唯一受益人最多,

如果沒有在保單中填寫其他指定受益人,夫妻兩人同時罹難,

因指定受益人已同時死亡,其繼承人領到的保險金必須併入遺產課稅。

為了避免保險金被課徵遺產稅,辜負了當初投保的本意,

 

 提醒您,投保時一定要指定受益人,

 並且可以同時指定多位親屬為受益人。

 

由於人身保險保單,一般都是可以依順位填寫多位指定受益人,

就算第一順位的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,

其他指定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,仍可以適用免納入遺產的優惠。

 

此外,還要給您更多的建議,於眾多壽險保單及產險之個人意外險或旅遊險

等之受益人欄中,

 

 除了依序寫上自己親愛的家人外,

 最終不要忘了再填上「法定繼承人」。

 

以大園空難為例,當時有一家四口同時死亡,徒留年邁雙親的情況,由於指定受益人全部身故,又未指定「法定繼承人」為受益人,因此理賠金算是遺產,要併入遺產計算稅款,必須於清償所有資產、負債後有餘額,家屬才能拿到這筆所剩不多的遺產,

倘若不幸負債超過資產及理賠金總合,

那麼遺留給家屬的僅有負債,完全喪失當初投保的本意。

 

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,

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為:

 

1. 配偶:所謂配偶,指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的夫或妻。

 至於雙方的婚姻關係究竟合法與否,則以繼承關始時為判斷標準。

 (同居並不能認為有婚姻關係,自然不該有繼承權)

 

2. 直系血親卑親屬

 子女:子女多人平均繼承,男女相同

 養子女:養子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與婚生子女相同, 為第一順位繼承人

 孫子女、曾孫子女:其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,內孫、外孫均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,女性不問是否出嫁,皆有繼承權

 

3. 父母: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,則由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

 

4. 兄弟姐妹: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時,則由兄弟姐妹與配偶共同繼承

 

5. 祖父母: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兄弟姐妹時,則由內、外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於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,一順位中有多人時保險均分,

 

 例如:投保一千萬保險,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, 卻不幸在事故中夫妻都身故,保險金將由子女均分,若子女也同時身故,則由父母均分,假若父母亦身故,則由兄弟姐妹均分理賠金,且不列入遺產稅課徵。

 

你的保單必須讓第三者知道

 

小珍是一家機械工廠的操作員, 三年前X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,打電話到小珍上班的工廠向小珍介紹保險商品,小珍於是向X保險公司購了100萬的壽險、100萬的意外險與一些醫療險.

 

然而因為小珍的老公極反對保險,所以她沒將這件事讓老公及其他人知道. 而留給保險公司的資料也是留她上班的工廠地址和電話,保險費則由銀行自動轉帳扣繳. 一個月前, 小珍上班的機械工廠鍋爐爆炸,因工廠的易燃物甚多, 整個工廠就這麼燒完了, 而小珍也在這場意外中不幸走了.

 

小珍的老闆因工廠不賺錢,而沒有修護工廠繼續營業, 工廠就這麼荒廢在那兒.

 

保險的理賠屬"申請主義"而非"事實主義", 也就是說,

 

假如發生符合理賠的情況, 保險公司方面必須有人提出申請,才會理賠,並非事情發生了就主動給付,

 

不論是壽險、意外險或醫療險都是如此.

除非是一些大型的社會新聞,

如阿里山的小火車事件,或空難事件

(也不見得每家保險公司都會主動理賠).

若沒有人知道要申請, 保險公司是不會主動告訴你可以申請理賠的.

 

故事中的女主角小珍,原本在這次事件中可以得到保險公司200萬元的理賠金,

但因沒有人知道小珍有買保險,包括小珍的老公也不知道,而且又是透過電話行銷,

所以也沒有業務員來拜訪,更不幸的是工廠也關了,保險公司縱使有再好的服務也找不到小珍,保單至多就是扣不到錢而進入停效或失效,保險公司並不會主動來找人理賠

 

<所以你知道你的保險必須要讓第三者知道了吧!>